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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铜山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添加人:张浩】 【发布时间:2024-01-06】 【点击量: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实践性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有关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学校按照中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  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专业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实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长:姚桂东

副组长:孟振中  丁向阳     李欧洲    

 员:张        杨彦敏    彭春华  张晓东    

第六条  专业部与实习单位共同成立实习指导小组,成员由专业部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实习单位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实习指导老师)和实习班级的班主任组成。各专业部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各专业部学生实习组织和管理,共同制定实习计划。专业部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七条  专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习班级班主任。实习班主任管理考核以学校班主任工作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业部学生实习时间和要求由学校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因素研究确定。实习一般应当安排学生总时间不得超过个月。以“半工半读”模式实习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劳动与学习时间。各专业部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制定周密和详实的实习安排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教育局备案。

 

实习安排

第九条  专业部在学生实习安置前必须召开学生家长会和学生实习动员会,明确学生实习的目的意义、性质和要求,并与学生签定实习协议,学校还要及时与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签定实习协议,以此明确单位、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的专业、人数及姓名等;

2)实习期限;

3)实习内容和实习岗位;

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

5)实习劳动保护;

6)实习报酬;

7)保险;

8)实习纪律;

9)实习终止条件;

10)其他约定。

第十条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时为满足学生今后就业需要,各专业部实习指导小组在学生下企业实习前应认真制订好学生实习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1)实习目的和要求;

2)实习内容和方法;

3)实习程序和时间安排;

4)实习周记与实习报告要求;

5)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方法;

6)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原则上应以学校建立的校外实习基地为主体进行集中实习;暂时不具备集中实习条件的专业,也可采取分散落实单位的方式进行实习。学生实习原则上要做到专业和岗位对口,尽可能按照专业岗位群的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交叉换岗、轮流实习

第十二条  专业部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优选实习单位,所选实习单位要能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所安排的实习岗位及劳动时间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专业部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向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各专业部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四条  学生的实习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对少数暂时不具备集中实习条件的专业,学生及家长可自行联专业部实习单位。凡自行联专业部实习单位者,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各专业部审批,并由各专业部为自行联专业部实习单位者开具书面实习证明,但自行联专业部实习单位学生必须纳入学校正常管理,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生实习安置可采用集中统一安排和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等形式。

 

 

实习管理

第十六条  为便于学生实习正常进行,实习学生可在下企业实习前缴清下一学年度的学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实习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学校和实习单位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回学校参加活动,由学校出具公函;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实习场所,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由本人填写实习岗位变动申请表,家长和班主任签字,交专业部审批后才能到其他单位实习,并且要接受学校管理,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九条  实习单位接受学生实习无特殊情况不得退回实习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与学校沟通协商,经学校同意,由实习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注明退回学生的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被实习单位退回的学生,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专业部及实习单位必须加强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各专业部实习指导小组每月召开实习工作例会,通报信息,商讨重大事项,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十一条  实习班级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学生在工厂的实习情况,在各实习单位成立学生实习小组,设小组长,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班级QQ群)加强对实习班级的管理。实习班级班主任要加强与实习单位、学生及家长的联专业部,每月底均要向专业部上报实习班级实习情况一览表,各专业部汇总后报学工处。

第二十二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班主任报告,实习指导教师和班主任要第一时间分别向企业和学校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和班主任取得联专业部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报告。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实习,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二十四条  校企双方共同填写学生实习考核鉴定表。实习指导教师和班主任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方式为等级制,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各个部分所占比例为:实习表现30%、实习报告质量30%、学习专业及生产技术的情况和动手能力、实习任务完成情况40%。学生实习考核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不合格:

1)学生无特殊原因且不履行手续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2)实习过程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实习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4)因自身责任发生重大事故;

5)因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缺勤时间累计达本次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及以上;

6)因自己的原因不能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习成绩不合格者,应当补实习。补实习的时间可在寒、暑假期间完成。补实习由学生自行安排,经费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七条  因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实习者,须事先向专业部提出申请,培训就业处审核,经分管副校长同意,可免修实习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专业部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

1)实习协议(与实习单位和家长或监护人签订);

2)实习计划;

3)实习手册;

4)学生实习报告;

5)学生实习考核鉴定表;

6)实习巡回检查记录等。

学生实习手册和学生实习报告由学生撰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先进个人和优秀实习生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十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学校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专业部和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专业部要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与实习单位协商并明确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的险种、投保方式。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及实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的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并在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专业部应当要求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并在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专业部及实习单位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如法制教育、工作岗位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和防溺水安全教育等。各专业部主任为本专业部学生实习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实习期间有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校企双方共同牵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制定的《实习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0二一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