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22〕4号,见附件2,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为加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确保实习工作规范、科学、有效,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学生实习管理责任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工作站位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学生实习本质,建立协同机制,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学校按规定落实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对于违反《实施细则》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依照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工贸等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国资部门要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积极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并按规定对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银保监部门要依法监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学校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加强对学生跨省、赴国(境)外实习的审核把关。督促辖区内中职学校对实习单位进行考察公示,在实习开始前与实习单位、学生规范签订《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见《规定》),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各中职学校、实习单位要坚守实习育人初心,切实把实习作为中职学生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切实加强工作统筹,科学合理分段处理好学生实习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劳动教育等关系,严格落实《规定》和《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建立学生实习分类管理台账,全面准确登记实习方式、实习单位、时间地点、保险购买、合法权益等内容,严格遵循实习关键节点的行为准则,严守实习管理的底线和红线。
二、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和档案
(一)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1.各中职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科学制定学生实习的日常管理、过程考核、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实习学生信息通报机制,明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及分工。
2.各中职学校和实习单位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生实习的时间和岗位。在学生实习过程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3. 各中职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安排,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完善学生实习档案资料。
1.各中职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前,应为实习单位建立以下工作档案:
(1)实习单位运行经营资质证书;
(2)实习单位无违法失信记录和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3)《徐州市XX学校校外实习单位考察评估表》及考察报告,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4)实习单位名单经二级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校级党组织会议审定相关佐证材料;
(5)实习单位名单公示材料。
实习单位档案材料和公示信息需于学生实习开始前20个工作日完成。
2.中职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应当按照各专业年级建立以下工作档案:
(1)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含实习安排);
(2)实习工作方案(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实习教育资料;
(4)实习责任保险保单;
(5)实习信息通报记录;
(6)实习单位整体评价;
(7)实习工作总结(含实习亮点);
(8)其他有关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3.中职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以下个人实习档案:
(1)实习知情同意书;
(2)实习三方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3)学生自主岗位实习申请书;
(4)实习入职体检报告;
(5)学生实习日志;
(6)学生实习报告;
(7)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8)其他涉及实习学生管理的相关材料。
学生实习结束后,学校应当及时完善上述档案材料,并妥善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三、切实规范实习管理程序
(一)学校考察备案
各中职学校组织或者安排学生实习,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备案”的原则,由属地教育局实行事前备案。各中职学校要认真考察实习单位情况,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实习环境,认真做好学生实习教育。应在组织或者安排学生外出实习前20个工作日,按前述规定向属地有关部门报送《徐州市XX学校校外实习单位考察评估表》及实习单位公示信息。于学生外出实习前10个工作日,按前述规定报送学生岗位实习情况,具体包括:《XX县(市)区XX学校学生实习备案登记表》(附件4,以下简称《登记表》)、《XX县(市)区XX学校实习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5)、经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见《规定》)和学校、实习单位、学生规范签订《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实习单位考察报告、实习方案、实习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材料。
(二)属地审核汇总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校安排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收到学校备案申请后,应当认真核查实习学生是否符合年龄要求、实习岗位与学生专业是否对口或者相近、实习工作时间是否违反规定等《规定》规定的条件和学生权利保障情况;应当及时核查学生实习日常管理、过程考核、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和实习知情同意书、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实习补充协议)、学生自主岗位实习申请书的签署情况等。应在收到学校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对不同意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同意备案的,应及时将填入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登记表》报送至市教育局。在工作中发现异议或者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分别于每年7月15日、12月15日前,汇总《XX县(市、区)中职学校学生实习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市教育局。
四、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指导
(一)加强协同联动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本地区中职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方案,细化对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激励政策,明确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和分工。通过专家解读、专题教育、挂图海报、公益广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以师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帮助职业学校师生、家长和实习单位全面熟悉、准确把握《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实习管理典型经验和案例,形成良好的群体效应、社会效应。
(二)加强监督指导
各地各校应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学生实习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建立问题线索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及时回复学生及家长关切,妥善处理相关问题。要加强日常监督指导,督促各中职学校、实习单位规范组织和安排学生实习,切实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针对突出问题、关键时段、重点领域,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抽查。
(三)强化动态管理
各中职学校要及时主动向属地教育局报告学生实习情况,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上学期学生实习总体情况进行书面报告。学生实习期间若有突发特殊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属地教育局,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属地教育局依法责令改正。对日常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中职学校、实习单位要立查立改。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指学生实习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认识实习指学生由中职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各中职学校安排学生实习期间应按规定做好学生资助、学籍查验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