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内容:《解读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亮点》(视频)
学习时间:2020 年 6 月2 日下午 4:30
学习地点:七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旅游部全体职工
二、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学习时间:2020 年 6 月17 日下午 4:30
学习地点:七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旅游部全体职工
请各位教师准时参加并记好学习笔记!
附件:
《解读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亮点》(视频)
旅游部政治学习文件(一)
访谈简介
解读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亮点
时间:2019-11-01 09:00:00
地点:人民网
简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会议公报有哪些内容和亮点,提出了哪些新观点、新论述、新举措?11月1日9时,人民网强国论坛邀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督学组督学、教授洪向华,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王道勇在线访谈,为广大网友解读。
访谈回放(部分)
主持人:十九届四中全会昨天刚刚闭幕。对于全会召开的意义,两位老师怎么看?
洪向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是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这次中央全会紧紧围绕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的《决定》,这个《决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强烈的历史担当,也充分反映了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这次会议的召开,对于坚定“四个自信”,战胜各种风险和挑战,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具体来说,这次会议是一次在关键历史时期召开的重要会议。大家都知道,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年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我们取得了令人刮目相看的世界的伟大成就。今天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的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撼动我们伟大祖国的地位,也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进步伐。所以,在全国上下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重要历史时刻,全国人民热情高涨,为新中国成立70年取得的重要的历史成就感到骄傲和自豪。所以,在这个关键历史时刻召开党的中央全会,有利于把全国人民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年时迸发出的爱党爱国热情和积极性引导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来。
目前,大家知道我们正处在“两个一百年”的交汇点上。我们即将完成第一个百年的奋斗目标,马上要开启第二个百年的发展历程。所以,在这个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关键时期,回顾历史,我们感到信心满怀,我们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展望未来,我们看到旌旗在望。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又提出了新要求,人民群众又有新的期待。所以,在这个关键的历史时期,我们研究和解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充分展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强烈的历史担当。
第二,这次会议的召开对于我们坚定“四个自信”也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团结带领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我们赢得了中国革命胜利,并且深刻总结国内外正反方面的经验,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我们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在这方面我们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我们看到,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我们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人民幸福、民族团结、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地制度保障。所以,这些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是能够持续推动拥有近十四亿人口大国的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历史的中华民族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所以,我们说这次会议通过系统梳理和总结国家治理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验,有利于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第三,这次会议的召开,也对于我们战胜各种风险和挑战,确保我们国家能够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大家也都注意到,最近这100多年以来,人类社会经历了血腥的热战、冰冷的冷战,同时也取得惊人的发展和巨大的进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加速演变,全球发展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国际力量对比日趋均衡,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更加深入,世界进入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新时期,所以总书记讲我们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大变局充满风险和挑战。从我们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变化,对我们国内的影响来看,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风险和挑战、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这些风险和挑战、危害我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原则的风险挑战、危害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风险挑战、危害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所以党中央召开十九届四中全会聚焦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所以有利于我们战胜这些风险和挑战,来确保党和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
王道勇:刚才洪教授讲得很全面,我想再讲一点,我觉得这次全会是对新时代改革发展进行总动员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全会从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整个改革发展这个角度谈党和国家的发展问题。它为未来中国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形成了许多新的共识,凝聚了人心,是我们党带领人民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次总动员。
主持人:洪老师,您如何理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呢?
洪向华: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公报来看,这个目标反映了以下几方面的重要问题。目标的提出是根据我们的任务提出来的,实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我们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可以看出这样的表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的时候,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要取得明显的成效。到2035年的时候,各方面的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的时候,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体现。所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我们可以称之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三步走的发展目标。
这个三步走的发展目标在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上提出了不同的任务,事实上,这个目标是对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两步走发展目标的进一步细化和拓展。在十九大提出新两步走发展战略当中已经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十九大是这样表述的,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时候,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候,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以,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两步走的发展战略来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又进一步细化和拓展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这样的战略目标。
大家知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聚焦改革问题,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它鲜明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是根据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方谈话时候提出的目标要求,他说,“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这个基础上又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这种目标。所以,它进一步丰富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目标的内涵和要求。十九届四中全会又专门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问题,细化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
主持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一些阐述和规划。想问王老师,为什么这次十九届四中全会又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问题作为会议的主题呢?
王道勇:刚才洪教授已经涉及到这个问题,这是一个继承和发展、创新的关系。关于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主题,从三个方面进一步理解比较合适。第一,这次全会对改革的总目标进行了系统的展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改革的总目标是它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当时谈的更多的是原则性、方向性的问题。经过六年多时间的改革和发展,这次全会以一次全会的主题和专门出台《决定》这种形式,将改革的总目标进行了系统全面地展开,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怎么样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怎么样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重大的问题进行了集中的阐述。所以,它更加聚焦、更加详细、更加具有未来的指导性。
第二,这次全会对制度自信进行了精准概括。我们现在经常谈“四个自信”,经常谈制度自信,制度自信。这种自信,到底体现在哪些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上,又具体包括哪些重要制度。这些制度中间又有哪些内容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这次全会将这些重大问题都讲得更清晰、更全面了。
第三,这次全会对制度建设进行了科学展望。全会对我们党成立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七年时间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总结,面向2035、2050年这样一个新时代的发展目标,确立了我们整个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总方向、基本原则、制度建设的重心、制度建设的方法以及保障等等,是一次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科学展望。
主持人:在全会上强调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提到一个数字,说具有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洪老师怎么看待这一点,如何理解?
洪向华:这次会议从13个角度谈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优势主要是什么呢?主要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些优势讲了13个方面,我们分开说。
第一个优势,讲的实际上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优势;第二个优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第三个优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个优势,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第五个优势,实际上讲的是民族政策和制度方面的优势;第六个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势;第七个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优势;第八个优势,民生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优势;第九个优势,改革创新的制度优势;第十个优势,人才制度方面优势;第十一个优势,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的制度优势;第十二个优势,“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第十三个优势,对外开放和外交方面的制度优势。
这13个方面的制度反映了我们党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的制度创新成果,它实际上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这些制度事实上是我们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当中形成的一个科学的制度体系。我们国家治理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来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一个集中体现。所以,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完成十九大确立的各项目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毫不动摇把13个方面的制度优势坚持好、发展好和完善好。
主持人:再次回到宏观层面,您觉得这次四中全会公报有哪些亮点和特点?能否给我们做一个简单梳理。
洪向华:我们说这次全会实际上有很多亮点和特点,这些亮点和特点,它集中体现在几个“第一次”。第一,这是中央全会第一次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一个主题来研究。从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公报看,这次全会集中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当中的重大问题,并且作出了《决定》,这在中央全会历史过程中是第一次,所以这是一次开创性的会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历史过程当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第二,第一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进行了判断和定位。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怎么认识呢?怎么定位呢?会议的公报鲜明地用了“三个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进行了判断和定位。公报指出,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的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第二个“是”,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和治理体系;第三个“是”,说它是能够持续推动拥有具有十几亿人口大国进一步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从这“三个是”可以看出,这些表述是第一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进行判断和定位,它有利于我们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
第三,它第一次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公报指出,我们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一共13个。它说主要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的显著优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显著优势;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社会充满生机活力的显著优势;坚持德才兼备、选贤任能,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培养造就更多更优秀人才的显著优势;坚持党指挥枪,确保人民军队绝对忠诚于党和人民,有力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显著优势;坚持“一国两制”,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显著优势;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的显著优势。
大家看这13个方面的优势,实际上是从制度层面进行了概括和总结,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从制度层面对我们工作进行了总结。
第四,它第一次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这个总体目标,刚才已经给大家作了一些解读,主要叫新三步走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两个,2035年的目标要求和2050年的目标要求。
第五,第一次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工作要求。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公报从13个方面细化了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工作要求。有了总体的目标,工作上还要进行细化,否则总体目标就会落空。所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的制度,“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等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这也是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细化这样的工作、要求。
主持人:提到13个坚持和完善,想请问王老师,您能否从其中一两个方面,比如我们社会治理和民生制度,给大家谈谈有哪些新的提法和新的举措?
王道勇:公报从13个方面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以及重要制度,都进行了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可以说在制度创新这一块是新意纷呈的,有很多新意值得我们去领会、学习和实践。我就结合我的研究领域谈两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我先谈民生保障制度,这方面的制度创新是非常多的。因为民生制度非常重要,为了人民生活幸福,是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人民生活幸福安康这个方面又作出了许多新的安排。具体来看,我觉得以下“四个强调”值得注意。
第一,强调城乡统筹。公报说,要坚持好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这就涉及到城乡二元结构。我们谈城乡二元结构,主要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但是我们现在更关注的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比如说在教育、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出现的一些城乡分隔的现象,现在看来已经不合时宜了。“统筹”这个词在公报里是统筹城乡,这是非常有新意的一个提法,它应当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民生制度建设的一个主要着力点之一。
第二,强调坚守底线。坚守底线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谈社会建设、改善民生时候的一个非常关键的词语。坚守底线,公报特别强调要对普惠性的、基础性的、兜底性的民生进行重点建设,要着重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大家看“兜底性”、“基本生活”这些提法都是保最基本的。过去七年多,我们重点精准脱贫、精准扶贫,都是坚守底线的一个具体体现。
第三,强调基本民生。大家看公报里提到民生的时候,重点就讲四个方面。一上来就讲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这是放在第一。二是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三是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都讲教育、就业、收入、社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这些最基本的民生。
四是强调相对贫困。公报说,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大家能够看得很清楚,到明年年底,我们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时候我们区域性贫困、绝对贫困这个问题解决应该是没有悬念的。关键是明年以后怎么办?中央重点指出,将来重点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现在我们就要开始重点培育内生动力了。
我们再来看看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向,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方面,这次全会又作出了不少新的论断,提出了不少新的要求。我们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下:
一是体制进一步完善。这次全会公报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这七点。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从这个体系目标来看,有三句话是全新的。一是民主协商,正式提到体系里去了。二是科技支撑,它的地位进一步强化;三是提出社会治理的共同体这个概念。
二是在具体领域中有很多方面值得一提,其中有两点我们能注意到,一是对社会治理的一些具体领域,它的质量要求更高了。比如公报指出要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在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其他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提出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格局。大家知道社会治理的根基在基层,基层不稳,基层没有生机和活力,社会治理就没有前途。所以我们正在把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等向城乡基层、向社区转移。我们有很多经验已经总结得非常多了,可以这样说,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国家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社会治理这一块,我们的创新仍然在继续。
主持人:洪教授,您认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该如何更好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呢?要做哪些努力?
洪向华:首先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因为现在公报已经出来了,下一步还要出整个《决定》的全文。关于十九届四中全会文件一系列解读文章的出现,大家对深入了解和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有了更多的依据。第二是要做好宣传阐释工作,要把各种媒体调动起来,通过融媒体、新的科技手段,做好宣传工作。
其次,在干部培训教育当中要让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能够进教材、进课堂,只有通过我们持续不断努力,久久为功,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宣传一定会掀起一个新的高潮。
主持人:再次感谢两位老师今天的作客,本期访谈到此结束了,再见!
2020.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旅游部政治学习文件(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06.15